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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说法:订立合同的能力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上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4-10 22:28:46 阅读:2122次 【字体:

上海律师说法:订立合同的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具有该资格的人不能订立合同自不待言。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要求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本原因在于合同法实行意思自治原则,意识能力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必要条件。
  由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消灭及内容等有着非常大的差别,所以在考察订立合同的能力时应该区别对待。不具有订立某些合同能力的人虽然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但是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订立该类合同,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该类合同的行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该类合同的行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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