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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兆刘律师,男,汉族,现为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810833891)。法律理论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富。秉持“正派做人、踏实做事,客户至上、共赢发展”的执业理念处理了数百起各类案件,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赞誉。擅长办理公司业务、房地产、婚姻继承、劳动人事争议、刑事辩护、人身损害、经济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等,担任多家企业及个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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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说案:股东瑕疵出资仍可享有知情权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上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5-7 0:15:22 阅读:2306次 【字体:

上海律师说案:股东瑕疵出资仍可享有知情权
 

 某公司于2003830日成立,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股东为赵某、钱某、孙某三人,赵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赵某出资150万元,占50%;钱某出资120万元,占40%;孙某出资30万元,占10%2003821日,公司验资报告中的审验记载,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金300万元,但公司的银行存款明细账及转账支票显示,2003822日,公司支出300万元归还贷款,存款余额为10元。200457日,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后股东为钱某、赵某,注册资本300万元,赵某、钱某各占50%股份。
  2005925日,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凭证等。某公司辩称,从公司创办登记注册到变更等所有文件均不是钱某本人签名,钱某也没有向公司实际投入资金,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工商登记材料上都登记为股东,应确认其具有某公司股东资格。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只要具有股东资格,就应享有知情权。钱某有权对记载某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各项财务凭证及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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