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公司对外投资
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司对外投资有营利的机会,同时也有风险,对外投资失败,如果允许投资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有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的破产或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在我国现阶段部分公司信誉不佳,公司经营情况不透明,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不宜允许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考虑到将来可能会有需进一步研究的特殊情况,在这一条中作出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规定。 这次修改《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公司法》的规定应当便利公司的投融资活动,放宽对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同时,《公司法》实施十多年的经验表明,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已失去其规范性。为了有效地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促使公司谨慎决定对外投资事宜,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也可以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作出限制。有限制的,不得超过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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