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和民事活动,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决策不当,会给公司、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损失。对这类行为,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其风险,进行合理判断,做出决策。为了引导公司对这类重大行为做出科学的决策,保证公司行为的恰当性,避免风险,《公司法》规定了较严格的程序:1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机关做出决。一般原则是: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将为他人担保的决策权授与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董事会。为他人担保的数额较大的,可以授权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数额不大的,为了保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可以授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当然,公司也可以将为他人担保的决策权全部授与董事会,但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特别规定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采用的决议方式,如可以采用普通决议方式如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也可采用特别决议方式如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公司章程可以对担保的总额及每一项担保的数额做出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有这类规定的,公司机关在做出决议或在具体进行此类活动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除非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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