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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兆刘律师,男,汉族,现为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810833891)。法律理论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富。秉持“正派做人、踏实做事,客户至上、共赢发展”的执业理念处理了数百起各类案件,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赞誉。擅长办理公司业务、房地产、婚姻继承、劳动人事争议、刑事辩护、人身损害、经济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等,担任多家企业及个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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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未经股东会批准未生效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上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5-10 22:39:37 阅读:846次 【字体:

上海律师说法:股权转让协议未经股东会批准未生效

    200611月钱某到某有限公司工作,被任命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2007524日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所持公司的股份55万元转让给钱某。《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钱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另有股东赵某、李某。张某出资18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80%。钱某起诉张某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义务。

    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故钱某的请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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