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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兆刘律师,男,汉族,现为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810833891)。法律理论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富。秉持“正派做人、踏实做事,客户至上、共赢发展”的执业理念处理了数百起各类案件,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赞誉。擅长办理公司业务、房地产、婚姻继承、劳动人事争议、刑事辩护、人身损害、经济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等,担任多家企业及个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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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说法: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债务人公司注销,可要求股东偿债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上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5-11 0:20:41 阅读:7917次 【字体:

上海律师说法: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债务人公司注销,可要求股东偿债

201081日,赵某与上海某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某公司购买建材,原告于当日以银行本票向某公司支付了货款,但某公司未能向赵某供货。201188日,某公司由张某、李某(即某公司的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未通知赵某的情况下予以注销。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李某共同承担某公司应返还原告的的货款及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产品销售合同》依法成立,某公司取得货款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供货,某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将货款返还给赵某并赔偿原告的损失。现某金属材料公司已经两被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现应当由张某、李某承担责任,遂判决支持赵某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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