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债务人公司注销,可要求股东偿债
2010年8月1日,赵某与上海某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某公司购买建材,原告于当日以银行本票向某公司支付了货款,但某公司未能向赵某供货。2011年8月8日,某公司由张某、李某(即某公司的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未通知赵某的情况下予以注销。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李某共同承担某公司应返还原告的的货款及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产品销售合同》依法成立,某公司取得货款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供货,某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将货款返还给赵某并赔偿原告的损失。现某金属材料公司已经两被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现应当由张某、李某承担责任,遂判决支持赵某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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