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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说法: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上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5-14 2:50:08 阅读:2078次 【字体:

上海律师说法: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是产品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产品责任侵权属于无过错的归责原则,不以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为要件,责任人必须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案件中的受害人不仅包括缺陷产品的购买者本人,还包括因使用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受害人首先应当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应当证明自己所受到的损害与产品存在缺陷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责任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但两者的最终归责原则不同: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致人损害,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只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是指任何形式的出售、出租、抵押、出质等交易行为。投入流通是生产者承担责任的开始。(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即产品的缺陷是在流通的过程中,由于销售者或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引起的,此时,应当由销售者或运输者负责。这个抗辩所免除的是生产者的最终责任,而不是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即受害人仍有权请求生产者赔偿,生产者再向最终责任者追偿。(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如果生产者对以上的免责事由能够举证证明的,则可以免除其对侵权责任后果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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