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传销所负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2006年李某(女)与夏某某(男)结婚。2010年4月,李某以外出打工为名瞒着夏某某到南方参与传销活动。李某在从事传销经营活动期间,以做生意为由,向朋友谢某某借款4万元,此款一直未还。20010年8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夏某某离婚,并要求夏某某与其共同偿还自己从事传销经营活动所负的4万元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朋友谢某某借款2万元所形成的债务,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由于该笔债务并不是用于李某和夏某某的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李某个人进行法律禁止的非法传销经营活动,同时,夏某某对李某的传销经营活动一直并不知情,也并没有共同参与李某所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故李某在参与传销经营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所借的4万元欠款,应属李某的个人债务,并非属于李某、夏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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