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商标专用权质押
商标权质押是指以商标专用权为质押标的的质押。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商标专用权为质物。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1在我国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以及个人,因此商标权质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仅限于个人,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法人。 2商标专用权是一种专用权,具内容包括独占使用权、转让权、许可他人使用权、续展权以及法律诉讼权(制止他人非经同意使用商标的行为)。其中,能作为商标专用权质押标的的为注册商标的转让权和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质押的原因和目的;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当事人约定的与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设立商标权质押后,应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非经登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行为无效。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证机关确认盖章);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提交的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办,不补办的或补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若发现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和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 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补正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登记机关若在登记后发现登记与事实不符的、有属于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之一的和质押合同无效的,撤销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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