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商标权终止
商标权终止也称注册商标的终止或注册商标的失效,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商标专用权。商标权终止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注销。即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使用注册商标或期满不请求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由商标局备案,并予以公告。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未进行续展。即从核准注册商标之日起,经过10年而商标专用权人未续展其注册商标或者虽已提出续展申请但被依法驳回的,商标专用权即行终止。(2)自动放弃。即通过办理放弃该注册商标的登记手续,商标专用权即行终止。(3)其他事由。即商标注册人因种种原因不存在,其商标权随之被注销。 二是撤销。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因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被商标局强制废除注册商标的注册,剥夺其商标专用权,并予以公告。依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撤销有以下情形:(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15、16、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3)除上述两种情形外,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他人对该注册商标有争议,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争议成立的,商标局可将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4)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5)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6)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7)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8)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商标局也可酌情撤销其注册商标。 被注销或撤销的商标,应立即停止使用,原来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剩余产品,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注册商标终止后,商标局收缴《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原商标权人不能立即提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以恢复使用原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但是,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的商标再申请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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