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使用费的民事法律关系。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与转让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仅仅是使被许可人获得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而后者使受让人获得注册商标的全部权利。因此,对于前者,仅需要进行备案,而后者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后才产生效力。 商标使用许可的许可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第一,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第二,如果合同有约定,未经被许可人同意,不得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不得放弃续展注册;第四,不得申请注销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第一,根据许可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数额向许可人交纳使用许可费;第二,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维护注册商标的信誉;第三,接受许可人的监督;第四,未经许可人的书面授权,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五,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其名称和产地。尽管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无法直接在其提供的服务上标明其名称及地址,但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应当以其他适当方式让消费者了解其名称及地址,如在其服务提供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在其提供服务的工具上标明,在交付消费者的商业文书上标明等,以履行此项义务。被许可人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其名称和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根据商标使用许可中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可以将商标使用许可分为以下几种: (1)独占使用许可;(2)排他使用许可;(3)普通使用许可。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的区别在于商标注册人是否享有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三种许可中,独占许可对商标注册人的权利限制最大,被许可人获得的权利最大。所以,商标注册人要求的使用费就最多。 除了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外,在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是否有权起诉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此外,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的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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