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QQ咨询
 
tr>
吴兆刘律师:13818981596
                 18621863299
       吴兆刘律师,男,汉族,现为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810833891)。法律理论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富。秉持“正派做人、踏实做事,客户至上、共赢发展”的执业理念处理了数百起各类案件,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赞誉。擅长办理公司业务、房地产、婚姻继承、劳动人事争议、刑事辩护、人身损害、经济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等,担任多家企业及个人法律顾问。  
 
网上预约
案由:
案情:
姓名:
电话:
地址:
法律问题       我要咨询|律师解答
[贾元超]
[贾元超]
[刘先生]
[范润野]
[范润野]
[朱静]
 
便民查询
诉讼费计算系统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上海各法院地址
上海各公证处地址
各房产交易中心
专利信息检索系统
车管所地址电话
上海各工商局信息
身份证信息查询
上海公证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检索器
企业基本信息查询
个人所得税查询
医院医生信息查询
 
来访路线
上海律师在线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706室
电话: 13818981596
传真: 021-52377778
联系人: 吴兆刘律师
邮箱: falv120@163.COM
QQ: 539816336
来访路线:点击下图放大。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婚姻期间一方负债,夫妻离婚后仍需共同承担债务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上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8-7 10:29:32 阅读:2194次 【字体:

上海律师说法:婚姻期间一方负债,夫妻离婚后仍需共同承担债务

  

  2009225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钱某借款15万元。被告李某与其妻胡某于201035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停机,下落不明。原告起诉要求李某及其妻胡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对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作出处理的,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及其前妻胡某共同承担他们在婚姻期间内所欠的债务1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3818981596. 业务QQ539816336. 邮箱:falv120@163.com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海律师在线网 沪ICP备18045118号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