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QQ咨询
 
tr>
吴兆刘律师:13818981596
                 18621863299
       吴兆刘律师,男,汉族,现为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810833891)。法律理论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富。秉持“正派做人、踏实做事,客户至上、共赢发展”的执业理念处理了数百起各类案件,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赞誉。擅长办理公司业务、房地产、婚姻继承、劳动人事争议、刑事辩护、人身损害、经济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等,担任多家企业及个人法律顾问。  
 
网上预约
案由:
案情:
姓名:
电话:
地址:
法律问题       我要咨询|律师解答
[贾元超]
[贾元超]
[刘先生]
[范润野]
[范润野]
[朱静]
 
便民查询
诉讼费计算系统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上海各法院地址
上海各公证处地址
各房产交易中心
专利信息检索系统
车管所地址电话
上海各工商局信息
身份证信息查询
上海公证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检索器
企业基本信息查询
个人所得税查询
医院医生信息查询
 
来访路线
上海律师在线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706室
电话: 13818981596
传真: 021-52377778
联系人: 吴兆刘律师
邮箱: falv120@163.COM
QQ: 539816336
来访路线:点击下图放大。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用人单位招聘时应当发行告知义务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上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8-10 10:45:15 阅读:799次 【字体:

上海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招聘时应当发行告知义务

  

 某化工公司公开向社会招聘员工,要求应聘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成年男性青年。王某看到招聘广告后前往应聘,经面试和招工体验合格后录用,并被分派到某兴华车间工作。刘某上班两周后,认为液化车间释放有毒气体,有害身体健康,要求分配到其他车间工作。化工公司不同意,将其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双方都应守信,不能通过欺诈行为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阅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本案中化工公司在招聘和录用劳动者过程中未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因此公司应当安排刘某到无职业中毒危害的其他车间工作。

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3818981596. 业务QQ539816336. 邮箱:falv120@163.com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海律师在线网 沪ICP备18045118号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