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招聘时应当发行告知义务
某化工公司公开向社会招聘员工,要求应聘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成年男性青年。王某看到招聘广告后前往应聘,经面试和招工体验合格后录用,并被分派到某兴华车间工作。刘某上班两周后,认为液化车间释放有毒气体,有害身体健康,要求分配到其他车间工作。化工公司不同意,将其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双方都应守信,不能通过欺诈行为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阅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本案中化工公司在招聘和录用劳动者过程中未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因此公司应当安排刘某到无职业中毒危害的其他车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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