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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兆刘律师,男,汉族,现为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810833891)。法律理论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富。秉持“正派做人、踏实做事,客户至上、共赢发展”的执业理念处理了数百起各类案件,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赞誉。擅长办理公司业务、房地产、婚姻继承、劳动人事争议、刑事辩护、人身损害、经济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等,担任多家企业及个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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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录员工时不可侵犯员工的隐私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上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8-14 10:32:17 阅读:905次 【字体:

上海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招录员工时不可侵犯员工的隐私

王某是某高校应届女大学生,在参加某公司招聘笔试通过后,接到面试通知。面试人员向王某问了几个与工作有关的问题后,问王某有没有男友,有没有与男友有同居生活,是不是赞成婚外性行为,今后客户提出性要求会如何选择。王某无法忍受,冲出办公室。后王某以公司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起诉。

    上海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负有对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的同时,也享有向劳动者了解与工作有关事项的权利,但对于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无权了解。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侵犯应聘者隐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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