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招录员工时不可侵犯员工的隐私
王某是某高校应届女大学生,在参加某公司招聘笔试通过后,接到面试通知。面试人员向王某问了几个与工作有关的问题后,问王某有没有男友,有没有与男友有同居生活,是不是赞成婚外性行为,今后客户提出性要求会如何选择。王某无法忍受,冲出办公室。后王某以公司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起诉。
上海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负有对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的同时,也享有向劳动者了解与工作有关事项的权利,但对于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无权了解。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侵犯应聘者隐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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