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 说法:采购方可以要求个人供货方开具发票
李某向甲公司供应建筑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供货合同,李某按月供货,被告亦按月结款,后甲公司结欠货款。经李某多次上门计债,并采取激进方式催要,双方因此矛盾加剧。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认为李某应该出具增值税发票给甲公司,故甲公司反诉要求李某开具发票并交付给甲公司。李某则认为,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没有约定过需要开具发票给对方,并且合作这么长时间甲公司也没有要求过开具发票,所以李某不同意开具发票。
上海律师说法:销售商品的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甲公司的请求符合我国有关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应当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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