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 说法:收养关系解除后,仍有赡养义务
丈夫李某与妻子周某结婚多年,不能生育子女,双方决定眉头一个小孩抚养。于是双方收养一个三周岁的小男孩小李。收养后,双方将小李抚养成人,供其读书生活,还上了大学,直至工作,后面还为其操办了婚礼,取了媳妇。但小李婚后与二老产生矛盾,经常吵架,李某与周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双方经法院调解,解除了收养关系。八年后,李某与周某均已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便希望小李能给付一些赡养费用,但小李却说双方已解除了收养关系,现在双方无任何法律关系,小李认为其无赡养义务。为此,李某与周某将小李告到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
上海律师说法:《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而本案中现在李某与周某已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其请求支付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二老将小李抚养成人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代价,而现在小李进行相应的补偿,也体现在社会的公平,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小李需按月向李某和周某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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