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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精神损失费有效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9-17 21:50:41 阅读:891次 【字体:

上海律师说法:离婚协议约定精神损失费有效

周某(男)与李某(女)为公司同事关系,双方经公司其他同事介绍于20165月相识。周某为国外留学海归,年轻有为,已三十有余,李某年轻漂亮,美丽大方,两人的组合,仍人羡慕。周某因父母催促,双方相识后不久,即登记结婚。但婚后二个月左右,李某发现周某与别人的暧昧短信,经李某查问之下,发现周某与某张姓女子早就相识,为同学关系,因张某离异的情况,所以周某父母坚决不同意其二人相处,但事实上他们之间的往来一直没有中断过。对此周某深感愧疚,但周某经再三考虑,认为其对张某的感情无法割舍,所以提出所李某离婚,李某感到痛苦异常,周某表示对李某进行补偿,于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周某补偿李某精神损失费90万元。随即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离婚后仅一个月时间,周某即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精神补偿的约定,认为精神损失费过高。

上海律师说法:离婚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周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意识到该协议导致的后果。并且也不存在李某胁迫、欺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认为对李某作出精神补偿,是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从而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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