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父母没有抚养继子女的义务
王某(男)与丁某(女)均离异,丁某有一个儿子小张随其共同生活,2002年王、丁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重组了家庭,小张当时为三岁随即一共与王某生活。共同生活了六七个年头,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婚姻终于还是走到尽头。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且要求王某承担儿子小张的抚养费。但王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其没有抚养义务。
上海律师说法: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生父母再婚而形成抚养关系这种事实而产生的,对于继父母来说,抚养继子女完全是出于自愿的行为,并非法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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