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小张一辆私家车,平时上下班使用,为了提高车子的利用率,增加一点收益,改善家庭生活。小张注册了网约车平台,跑起了网约车,加上网约车平台各种补贴,收益可观。但好景不长,在一次接单出车过程中,由于疲劳过户而发生了单方事故,造成了小张车辆损坏,小张修车花去二万元。由于小王购买了购买了私家车的车损险和不计免赔险,于是便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调查得知小张在跑网约车,并且本次事故就是网约车接单时发生的事故,因此保险公司表示该案拒赔,由此涉案。
上海律师说法:小张以私家车家庭用车名义购买保险,但事故发生时该车却作为营运用途使用,并且车辆用于营运导致危险程度明显增加,但小张并未通知保险公司。营运车辆与私家自用车辆危险程度不同,保险费也是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张要求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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