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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赠送车辆,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上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3 1:33:11 阅读:925次 【字体:

上海律师说法:恋爱赠送车辆,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张某与李某通过他人介绍相识,两个见面后感觉良好,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两人感情升温迅速,双方互见了家长,家长也都表示同意。见过家长后李某表示上班不方面想买个车代步,张某便出资购买了辆奥迪,价格为四十余万元。但好景不长,双方矛盾加剧,最终双方分手,各奔东西。张某向李某索要购车款,李某表示汽车为赠与行为不得要求退还。

上海律师说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双方属于恋爱关系,并且都见了双方父母,可以看出有结婚的目的存在,并且汽车价格较大,不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应具有彩礼属性。最终法院根据车辆情况判决返还部分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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