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购物卡过期是否作废
2014年8月,钱某在某连锁超市购买了两张500元购物卡,本打算送长辈,后因另有安排,终未送出购物卡,后将购物卡放在家中遗忘未使用。直到2017年收拾家中物品时才看到该购物卡,便拿购物卡去超市购物,但超市收银员结账时却显示该卡已过期,不能使用。联系超市管理人员,超市认为该购物卡明确标注了有效期,现该卡已过期作废,不能使用,视为钱某自行放弃。
上海律师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的内容含有此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购物卡本属钱某所有,超市无权通过单方声明作出对钱某不公平的规定,况且超市因此获得该卡利益,显属不当,也属于不当得利。所以超市应允许钱某继续使用该购物卡,或将该购物卡金额退还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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