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QQ咨询
 
tr>
吴兆刘律师:13818981596
                 18621863299
       吴兆刘律师,男,汉族,现为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810833891)。法律理论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富。秉持“正派做人、踏实做事,客户至上、共赢发展”的执业理念处理了数百起各类案件,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赞誉。擅长办理公司业务、房地产、婚姻继承、劳动人事争议、刑事辩护、人身损害、经济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等,担任多家企业及个人法律顾问。  
 
网上预约
案由:
案情:
姓名:
电话:
地址:
法律问题       我要咨询|律师解答
[贾元超]
[贾元超]
[刘先生]
[范润野]
[范润野]
[朱静]
 
便民查询
诉讼费计算系统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上海各法院地址
上海各公证处地址
各房产交易中心
专利信息检索系统
车管所地址电话
上海各工商局信息
身份证信息查询
上海公证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检索器
企业基本信息查询
个人所得税查询
医院医生信息查询
 
来访路线
上海律师在线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706室
电话: 13818981596
传真: 021-52377778
联系人: 吴兆刘律师
邮箱: falv120@163.COM
QQ: 539816336
来访路线:点击下图放大。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深化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上海律师 发布时间:2022-7-10 17:30:52 阅读:3320次 【字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深化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2021年10月起,徐汇、普陀、杨浦、松江区积极探索调解程序前置试点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等规定,现决定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全市各区深化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工作,切实加强诉源治理,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服务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二条 在全市基层人民法院探索实行特定类型纠纷调解程序前置,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灵活、高效、成本低、非对抗等优势,推动构建调解在先、诉讼断后、有机衔接、协调联动、智慧便民的多元解纷工作机制,加强涉疫矛盾纠纷化解处置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将民事案件万人起诉率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

第三条 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调解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

(二)多调联动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诉前解纷作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为调解程序前置工作提供坚实基础和司法保障。

(三)高效便民原则。不断升级完善诉讼与非诉讼平台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流程网上纠纷化解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第四条 对下列适宜调解的纠纷,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

(一)家事纠纷;

(二)相邻关系纠纷;

(三)小额债务纠纷;

(四)劳动纠纷;

(五)消费者权益纠纷;

(六)交通事故纠纷;

(七)其他法律关系简单适宜调解的小额民商事案件。

第五条 下列纠纷不适用调解程序前置,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

(一)婚姻效力、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三)起诉时一方当事人无法联系,必须公告送达的;

(四)起诉时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纠纷已经非诉解纷组织先行调解的,但当事人书面同意由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除外;

(五)其他依照案件性质或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的纠纷。

第六条 对属于探索实行调解前置范围内的纠纷,当事人起诉至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好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至所在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包括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设立在法院的先行调解窗口)进行前置调解,或者通过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司法局智慧调解平台直接申请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登记立案前邀请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进行前置调解。

第七条 前置调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序规范开展,并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

调解成功的,应依法制作调解协议,并积极尝试通过引入担保责任条款、逾期履行加重责任条款等,努力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

调解不成的,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载明调解不成的原因,并固定当事人诉求、案件争议焦点、无争议事实等。

第八条 前置调解应当依法开展,对容易出现虚假调解情形的下列纠纷,应当加强识别和防范:

(一)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存在特殊关系的;

(二)当事人主张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三)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对抗程度非常低的;

(五)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之间明显不存在关联性或者关联程度不高的。

第九条 前置调解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双方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除外。

第十条 前置调解过程中,纠纷一方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前置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确认工作的操作指引》,对司法确认申请依法及时处理。符合确认条件的,应通过在线司法确认等方式,提高司法确认效率。

第十二条 前置调解不成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转入诉讼程序。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网络媒体、工作平台、宣传手册、张贴海报等载体和方式,加强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工作的宣传引导,阐明调解高效、便捷、低成本、高保密等优点,引导当事人在诉前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工作考核,完善工作机制,优化人财物保障,提升纠纷化解工作实效。强化市、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的实体化运作,鼓励各类解纷机构入驻,配齐配强调解人员,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调解的专业化水平。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加强对接,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司法保障。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海律师在线网 沪ICP备18045118号
友情链接: